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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583破118号昆山承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之一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承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破***号之一 申请人:**承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 日,本院裁定受理**承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担任**承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 日,**承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无权利人提出和解或重整,故申请宣告**承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并主动调查职工债权,截至申请提交之日,共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申报)以及社保中心*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元。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金额共计******.**元,债权性质均认定为职工债权;不予认定债权*元;待定债权*元。管理人对债务人清产核资过程中,调查到债务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淀山湖支行账户余额为人民币*元,车牌号为苏E**R*R的五菱牌汽车一辆。该车辆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 台进行拍卖,成交价为*****元。债务人资产远低于所负债 务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债务人**承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承安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苏军伟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磊 附件 ****破***之一 宣告破产 民事裁定书(已签章版)_*.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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