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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0102破16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洪伟水产品批发部管理人 ****洪伟水产品批发部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洪伟水产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洞堡支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黔****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洞堡支行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黔****破**号决定书,指定**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年*月**日**时**分在******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召开本次会议前,经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给予申报债权的*名债权人临时表决权。已申报债权的*名债权人均参加了本次债权人会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故本次会议应到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总计*,***,***.**元,实到有表决权债权人*人,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洪伟水产品批发部债权人可通过非现场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的债权人共*户,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出席会议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按照《关于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报告》中的方案二追究股东出资责任,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就未获得清偿的债权自行向股东提起诉讼。 表决结果:同意方案二的债权人共*户,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出席会议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洪伟水产品批发部管理人 (**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件 **洪伟水产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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