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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CQJY23-1053(2)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矿产品一批公开转让项目(2024-09-14 17:00:00)

正文内容

GXCQJY**-****(*)******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矿产品一批公开转让项目 GXCQJY**-****(*)******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矿产品一批公开转让项目 DSCQ*****DE******** *** 元/吨 ——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本次转让标的为******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没的矿产品一批,现堆放于***苏圩镇新德村那念坡,预估重量为****吨,成交后由受让方在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自行搬迁,过磅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具体重量以实际过磅为准,成交价款多退少补。 本次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详细资料可到**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风险提示: *.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现场勘验标的,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附件”中的文件等有关材料,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公告关于标的的描述、照片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资产处置方简况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XW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元/吨 一次性 是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标的成交价的*%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按预付成交价款的*%支付,最终以实际过磅结算为准,多退少补)。 *.受让方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应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内预付成交价款,最终以实际过磅结算为准(预付成交价款=挂牌成交价格×预估重量****吨),多退少补。 *.受让方按规定预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个工作日内,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办理交割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交割手续。受让方自行负责对成交标的进行搬迁,费用及安全自理。在完成交割手续后,转让方根据过磅清单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所结算最终成交价格及产权交易服务费。 *. 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保证金额直接转为搬迁押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未违反搬迁协议相关规定的,搬迁押金不计息退还。 *.物资搬迁时所产生的任何垃圾均由受让方负责清理,并保持搬迁现场的整洁。物资搬迁完毕,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并去函交易所同意退回搬迁押金,否则搬迁押金不予退回。 *.评估费用人民币柒仟元整(¥*,***.**)由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转入评估公司银行账户。 *.本次交易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负责人身份证; *.现场勘察确认书;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身份证明文件; *.现场勘察确认书;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标的资产按现场实物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须现场确认标的状况,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方对资产的完整性、可使用性不负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标的的情况,一旦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受让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清运条件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将按照规定处置保证金。 *、本次转让标的按现场实物现状转让,受让方不得以重量、质量等存在差异为由追究相关单位及转让方的责任。最终成交价格等于挂牌竞价成交价格乘以实际过磅重量(最终成交价格=挂牌竞价成交价格×实际过磅重量),多退少补。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本次转让矿产品过磅计量工具由转让方指定,过磅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评估费用人民币柒仟元整(¥*,***.**)由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转入评估公司银行账户。 *、标的交割后,由受让方对成交标的进行搬迁,搬迁过程涉及的装卸费、清理费、运输费等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搬迁期间发生标的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搬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判断搬迁条件,如因场地、道路等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不能正常搬运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因本次转让价款直接转入财政非税专户,所以转让方不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意向受让方请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现场查看标的,标的查看时间:挂牌公告期内(上班时间),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 **、报名时需签署《现场勘察确认书》,并在报名时上传。 **、其他约定详见附件资产转让合同、搬迁协议等文件,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公共**交易中心联系地址:*****良庆区玉洞大道**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楼,联系电话:****-*******。 保证金条款 ** 万元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 **:**:** *.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由交易所在交易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文件或不按时进行标的交割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凤岭支行 ******************* *.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不抵扣成交价款,保证金额转为搬迁押金。 *.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竞买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名称 操作 资产转让合同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搬迁协议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现场勘察确认书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其他方式: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李女士 ****-******* 李女士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风险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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