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613破52号关于要求有关人员履行法定义务的通知函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 知 书 尹祖珍: *****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苏****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康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苏****破**号决定书,指定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前往贵公司住所地张贴告示,并通知你应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应当配合管理人履行清算义务,在公示之日次日起*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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