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1破48号湖南景仓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景仓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景仓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景仓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熊岗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景仓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移送至****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湘**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熊岗对**景仓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湘**破**号《决定书》,指定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担任管理人,盛浩娟为管理人负责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本案中,因债权人数较少,经****级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分,以书面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于该日下午**时**分视为会议结束时间。投票截止时间为****年**月*日下午**时**分。在投票时间截止前向管理人提交或邮寄表决票的人数视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如采用邮寄方式表决,应先在投票时间截止前通过微信等通讯方式将表决结果送达管理人。 在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将通过邮寄或微信方式向各债权人发送会议资料、债权核查意见表、审议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方案报告的表决票、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报告的表决票、关于管理人向债务人股东提起诉讼追缴出资款之诉并由债权人垫付案件受理费的表决票,请各位债权人审核。如债权人对本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等会议资料中表述的内容有异议,均可形成异议函,并在会后**日内送达管理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特此公告! **景仓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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