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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创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6%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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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创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编号 G*****GD******* 项目名称 **省中创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方名称 **要素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根据**中资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资衡评报字[****]第ZC****号)显示: 根据被评估单位《**省中创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富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股权中包括预留的拟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股权、***博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股权中包括预留的拟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股权(**%合称“管理股”。在授予管理团队前,暂缓上述管理股应履行的实缴出资义务。管理股预留期限为**个月(下称“预留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算。管理股的授予数量由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授予时优先释放**富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管理股,不足部分再释放***博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管理股。预留期限内未授予或未全部授予的剩余管理股按“谁名下、谁所有”原则归属于股**,即在**富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未授予的剩余管理股归属于**富融投资有限公司,在***博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未授予的剩余管理股归属于***博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等股**应在****年**月**日前全部实缴出资。但至****年**月**日二期注册资本****万未完成实缴出资。根据****年*月**日**省中创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粤中创融总经会纪要(****)*号)表述“会议认为,鉴于当前管理股授予期限且经营班子配备不全等实际情况,中创融公司暂不具备实施管理股的基础条件,经营班子同意放弃被授予的管理股权益,按照中创融公司章程中关于“谁名下、谁所有”约定,将**富融投资有限公司代持的*%管理股划归**富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将***博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持的*%管理股划归***博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将公司二期实缴出资截止时间**至****年**月**日,上述事项按程序提交管委会审议。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管理股未授予,二期****万元应实缴出资额也均为未实缴。 *.标的企业出资情况: 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转让方认缴出资金额为****万元,目前已出资金额为****万元,未出资金额为***万元;股东**富融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未出资金额为***万元;股东***博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未出资金额为***万元; 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截止出资时间为****年**月**日,截止本项目公告之日,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 *.标的企业其他原股东均放弃优先权。 *.其他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资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资衡评报字[****]第ZC****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第***C******号)和**固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受让方须在**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银行**分行营业部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受让方须承诺在**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受让方承诺知悉标的企业出资情况,并同意承担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金额***万元; 在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如受让方未按相关约定向标的企业履行出资义务,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同意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若最终标的企业股东合计持有国有资本比例不低于转让前标的企业原国有资本比例,则不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需履行企业改制相关程序; 如果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后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企业改制构成要件,则需依法履行企业改制相关程序,受让方须同意配合标的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执行。 (*)受让方须承诺并同意在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作为标的企业股东,配合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共同制定标的企业运营相关方案,上述运营相关方案需经监管指导单位同意方可生效。 *.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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