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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116破5号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瑞通**律师事务所 **省******人民法院 公 告 (****)鄂****破*号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天纬**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瑞通**律师事务所担任**天纬**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天纬**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天纬**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省*******吴家山四明路**号;邮政编码:******:联系人及电话:张琪律师;***********)。 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纬**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纬**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法院*号法庭(******百锦街***号)召开**天纬**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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