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5破12号(2024)豫05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骏腾律师事务所 **省****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 **破申 **号 申请人:王江峰,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姚村镇杨家泊村三区**号。 被申请人:***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顺镇申村。 法定代表人:郭保生,经理。 经申请人王江峰申请,**省***人民法院作出 ( ****)豫****执***号决定书,以 ***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精密制造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王江峰与鸿兴精密制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省** *人民法院作出 (****)豫 ****民初 ****号民事调解书,鸿兴精密制造公司应支付王江峰**万元, 从****年*月*日至****年*月底,被 告于每月**日之前给付原告****元,从****年* 月*日起被告于每月** 日之前给付原告****元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调解书生效后,鸿兴精密制造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江峰向**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 豫****执***号。执行过程中,**省***人民法院经查询未发现鸿兴精密制造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已停产停业,涉及**起执行案件,均未能执行到位。 另查明:鸿兴精密制造公司成立于****年*月**日, 注册资本为****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郭保生。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江峰系鸿兴精密制造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鸿兴精密制造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省***人民法院经申请人王江峰申请,将鸿兴精密制造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江峰对***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敏 审判 员 宁小昆 审判员 李建军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户紫云 附件 *-鸿兴受理裁定.pdf.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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