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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黔0324破1号正安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于****年*月*日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此次会议应到债权人为***家,债权额*********.**元,到会债权人**家,代表债权额*********.*元。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此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关于《**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 应计票数**,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比例为**.**%;同意金额为*********.*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表决结果:同意调整后继续重整。 *.《**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增补债委会成员选举票》 (*)***税务局:得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水务公司:得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得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得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祥瑞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得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陈泽文:得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韩毅:得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禾立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得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友邦众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得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表决结果:增补***税务局、***水务公司、***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泽文、韩毅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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