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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破124号关于债权审核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吉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审核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吉业破字第**号 ****级人民法院: **吉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于****年*月**日受理**吉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吉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粤**破申***号】。****年*月**日,**中院指定**卓信律师事务所为**吉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案号:(****)粤**破***号】,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在接受****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后,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在接收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后,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逐一登记、初审、核实及复审,并将登记、审查结果编制成《**吉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表(一)》,现将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年*月**日,管理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了本案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公告吉业公司破产清算及债权申报等事项,要求各债权人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告知**中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分在**中院第**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已分别向吉业公司的董事蔡伟国、周永发、林建森、周潮城、许晓强、监事黄仰、林龙武、黄德双、实际控制人蔡叙群、卢蔚玫、股东**吉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吉鑫贸易有限公司、**榕冠实业有限公司、**吉神燃料发展有限公司、**吉润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人***东滕实业有限公司和已知的潜在债权人**卓越物流有限公司、**中旅集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业药业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申报通知书》。 二、债权审查情况 *、职工债权的审查情况 由于管理人无法接管吉业公司的材料,因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未能核查确认吉业公司的职工债权人情况。 *、其他破产债权的审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收到了**卓越物流有限公司、***东滕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材料。经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目前确认的债权共*笔,确认债权金额为********.**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详见《**吉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表(一)》)。管理人预计后续仍可能有其他债权人将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之规定,管理人现将《**吉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表(一)》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即****年*月**日前向**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经异议调整后的债权,管理人将以书面方式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异议人不写明异议理由或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或者逾期未诉讼、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结果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附件:**吉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表(一) **吉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吉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表(一) 编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人申报情况(单位:人民币元) 管理人确认情况(单位:人民币元) 申报时间 本金 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申报债权总额 担保情况 债权依据 本金 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债权确认总额 确认债权类型 不予确认金额 * **卓越物流有限公司 ****年*月**日 ******* ******* ****** *****.** *******.** / (****)粤****民初*****号 ******* ******* * * ******* 普通债权 ******.** 管理人不予确认理由: *. 根据(****)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等司法意见,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将该部分利息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实际上将导致惩罚措施转嫁于其他债权人,有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原则,故管理人在此不予确认。 *. 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是由债权人向法院预缴的,债权人应当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退费,管理人在此不予确认。 * ***东滕实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 *******.** ****** * *******.** / (****)粤****民初*****号 ******* *******.** * * *******.** 普通债权 ****** 管理人不予确认理由: *. 根据(****)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等司法意见,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将该部分利息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实际上将导致惩罚措施转嫁于其他债权人,有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原则,故管理人在此不予确认。 管理人合计确认债权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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