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破142号关于债务人核对债权的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绿科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债务人核对债权的公告 **绿科实业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其他管理人员: ****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陕**破申***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受理黄连喜申请**绿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于****年*月**日作出(****)陕**破***号之一决定,指定****万国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现管理人将核对债权事宜公告如下: 截至****年*月*日,管理人共收到*户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债权申报金额共计**,***,***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后依法进行审查,并编制了《**绿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详见附件*)。****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因贵方未出席债权人会议,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等规定,将编制的《债权表》进行公告,请贵方对《债权表》进行核对。 贵方应在公告之日起两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核查意见,如有异议,应同时提交债权异议表,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等。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回复。管理人逾期未回复亦未调整债权的,或经管理人回复、调整后仍有异议的,贵方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根据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前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相关立案证明材料应在立案次日送达管理人。 贵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后未按要求将立案证明材料送达管理人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按照《债权表》记载的债权金额和性质,依法提请****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 特此公告 **绿科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绿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表》 *.异议表 *.《**绿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核对表》 *.管理人联系地址:******雁南五路紫薇**坊*号楼*单元;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 附件 绿科债权异议表docx.docx 下载 绿科-债权表.xlsx 下载 绿科-债权核对表.xls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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