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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闽0583破9号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暨一债会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公告 (****)闽****破*号 ****年*月*日,****级人民法院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志立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李柳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玲娥、审判员李晓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省******温陵南路大洋百货**楼**志立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柯曾国***********、刘烨含***********)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分在***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会议具体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 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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