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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422破3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公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国钰破产清算有限公司 **省**人民法院公告 (****)豫 **** 破*号之一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刘东华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国钰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刘东华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刘东华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年*月**日前,向**刘东华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省*******公正路翠林蓝湾商业会所二楼;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刘东华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刘东华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上午九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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