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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03破813号关于先行撤回诉股东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件后再行起诉的专项报告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百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百吉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沪**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百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百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海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现就关于先行撤回诉股东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件后再行起诉情况报告如下: 管理人在百吉公司工商内档中查见:百吉公司于****年**月**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万元,发起人为李春田、丁剑平、李明、李岩,其中被告李春田持股**%、被告丁剑平持股**%、被告李明持股**%、被告李岩持股**%。注册资本***万元分别于****年**月**日出资***万元(货币出资)、****年*月**日出资***万元(货币出资)、****年*月**日出资***万元(货币出资),并由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四被告已完成出资工作。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上述四人存在投资款均在转入百吉公司账户后不久就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全部转至关联公司账户的情况,疑似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因此,管理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的诉讼,要求四人返还相应的抽逃出资款。**铁路运输法院(下称“铁路法院”)已于****年*月**日立案受理,案号为(****)沪****民初**号。管理人于****年*月**日缴纳诉讼费**,***元。 铁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向管理人询问四被告的联系地址,但经过调查,李春田、李明已经被刑事拘留,相关刑事案件仍然在审理中。李岩已经出境且无入境记录,管理人无法掌握其在境外的下落。 由于该案李春田等人都由于刑事案件被羁押,在刑事案件结案前,看守所不同意民事开庭。本案承办法官陈静也联系刑事案件承办法官袁伟民商议同意民事开庭事宜,但未能获得同意。就刑事案件具体何时能够结案,管理人和陈静法官都未能得到明确回复。 截止****年*月**日,陈静法官告知管理人,由于其无中止案件审理的事由,铁路法院对于审限的考核也是以实际审理时间为准,故该案在等待刑事案件结案以便能够民事开庭的过程中,审限届期,需要管理人先行撤诉。陈静法官告知,如果撤诉,将扣除**元费用后退还诉讼费(无法全额退费),并且需要在撤诉后间隔一个月再起诉,但起诉时可以联系陈静法官提速立案。 由于刑事案件何时结束难以预期,而铁路法院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结束后才能进行开庭审理,同时,由于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在此过程中进行任何其他的对于被告人李春田、李明的调查都将导致串供或者翻供的阻挠刑事案件正常进行的风险,故管理人无理由和职权要求铁路法院径行开庭。 同时,若管理人撤回对于李春田、李明、李岩的诉讼,保留对于丁剑平的诉讼,即便取得胜诉,管理人还需要另行起诉李春田、李明、李岩,从而导致重复支付诉讼费,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最后,铁路法院陈静法官也明确同意返还诉讼费(仅扣除最低金额的**元诉讼费),且对于后续立案也提供了绿色通道,故后续重新立案并不会受到阻碍。 由于法院审限问题和先行后民的原则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原则,且铁路法院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故管理人将接受铁路法院的要求,对本案予以撤诉。并在一个月之后即****年*月向铁路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需要明确的是,管理人并非不再追收抽逃出资,而是将在撤诉后重新起诉,继续追收。重新起诉的诉讼费以法院通知为准,并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支付。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若债权人有需要向管理人了解的问题,可在****年*月**日中午**:**前联系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将最晚于****年*月**日当日向铁路法院变更诉请为人民币*万元,以便将诉讼费降至最低**元,并且向铁路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百吉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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