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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1226破1号民事裁定书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浚颍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皖****破申*号 申请人:汤*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浚颍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Q。 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浚颍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颍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汤*远同意,本院决定将浚颍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年*月**日,本院立案登记浚颍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浚颍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省***,经营范围包括:光电设备及其周边产品的研发、制造和维修;高精密金属掩膜板及原材料、周边产品的研发、制造、维修及清洁服务;精密铝板加工;销售电子产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出口除外)。因浚颍公司未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皖阜**劳人仲裁[****]***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汤之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皖****执****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皖****执****号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浚颍公司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件,执行标的合计超过***万元。浚颍公司已停止经营,厂房系从案外人***经开区企业服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处租赁,厂房内大量设备系融资租赁物或被抵押。浚颍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汤之远同意后,有权将浚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浚颍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省***,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浚颍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且从浚颍公司所涉执行案件的标的额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财产 价值来看,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所述,浚颍公司不能清偿到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汤*远对**浚颍光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海燕 审判员 宋玉乐 审判员 陈俊杰 二*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祝梅瑞 书记员 郭子威 附件 受理浚颍光电破产--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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