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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01破94号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珏通知

正文内容

公 开 人:利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省****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皖**破**号之一 李珏: 本院已于****年*月**日根据***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二环路店的申请裁定受理利浩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利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 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法务区第六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通知书(利浩—李珏).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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