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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内0521破1号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正文内容

***自治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内****破*号 *******人民法院根据*******农村信用**联社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年*月**日指定***典鉴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徐律师、梁律师,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大街中段金都国际B座**层***典鉴律师事务所),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元丰木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案其他公告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其他公告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特此公告 *******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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