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津0116强清52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正文内容
*****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津****强清**号 申请人:***谊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道街**路***号B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姜起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津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绿色产业基地E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赓。 ****年*月**日,申请人***谊耀药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津顺医药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能自行组成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年**月**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津顺医药有限公司为****年*月**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亚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弘景亿科技有限公司、BeadleInternationalLimited、******北方大药房、国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谊耀药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注册资本为****万元,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医疗器械经营(以许可证为准);仪器仪表、化工原料、化学制剂(危险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除外)进出口、批发兼零售、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本院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指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在(****)津刑终**号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津顺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赓以公司名义对外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贷款诈骗罪,清算组未能接收到该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且存在巨额财产去向不明的情况,请求法院驳回本案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强制清算案件,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当企业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却未能自行清算时,相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 起强制清算申请,使得企业可以依法依规的退出*场,企业的法律人格依法消灭。而本案中,经管理人调查,另案生效判决中已经认定“**津顺医药有限公司向某银行贷款的行为,系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所获款项归单位支配使用,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目前该公司尚未被**机关立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目前**津顺医药有限公司不应被清算注销,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故本案应驳回***谊耀药业有限公司对**津顺医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谊耀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刘明洋 审判员施丹 审判员王浩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范伟平 附件 (****)津****强清**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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