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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精粉库道路硬化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正文内容

 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精粉库道路硬化项目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竞争性谈判条件

竞争性谈判项目为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精粉库道路硬化工程。项目业主为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编号: THJT-DLYHQ01 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单位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精粉库道路硬化工程谈判

二、谈判内容

(一)谈判内容:

项目由两条路组成,道路等级为三级公路,设计速度为30km/h。主线起点GK0+000位于在建道路工程支线1终点K0+755处,终点GK1+173位于精粉库大门处,里程173m。支线2起点GK0+093,终点ZK2+060位于变电站大门处,里程60m。测设总里程233m。以上工程内容均包工包料。最终验收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拦标价:95万元(含9%增值税,含人、机、物、材等费用)

(二)具体包括:

1.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图纸、需求及指定工程量验收为准。

2.费用及税率:该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含9%增值税等费用。

三、谈判人资格要求

(一)谈判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本次谈判要求谈判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提供本次项目要求产品和服务,独立签订施工合同,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有能力提供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精粉库道路硬化工程施工的单位,且依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质保服务及时者。

2.资质要求: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信誉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

4.类似业绩要求:提供近二年类似项目工程施工业绩

5.商业信誉: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6.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7.本项目资格审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一)谈判文件的获取

1.报名截止日期:2024 6月 9日下午18:00

2.谈判文件获取方式:通过现场或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谈判。

3.谈判文件售价:每套谈判文件售价为人民币200元,请银行转账(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磋商资格)至以下账户:

户名: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3012200104000564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尼勒克县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刘文   16699558859

(二)现场踏勘

项目单位不组织现场踏勘可自行踏勘。

(三)谈判保证金

1.谈判保证金:18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整),银行转账。

2.谈判保证金缴纳账户

账户名称: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中国农业银行尼勒克县支行

   号:30122001040005648

3.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打款时务必在备注栏写明项目名称及打款的单位名称,必须为公对公转账,否则取消谈判资格)

4.到账时间2024 6 月 9 18:00时前

(四)谈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1.谈判书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和密封。

2.谈判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 6 月 14 日;时间:19:30时(北京时间)。

3.谈判时间:2024年 6 15 日;时间:11:00时(北京时间)。

4.谈判书递交:现场递交

5.谈判地点:新疆天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楼会议室

6.项目单位对收到的谈判书予以登记,不接收在规定期限后送达的谈判文件

(五)其它

1.本次竞争性谈判,根据评结果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谈判结果无效:

2.1谈判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

2.2谈判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2.3采取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交谈判的;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谈判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谈判公告在中国招标网(www.zhaobiao.cn)上发布。

(七)合规声明

谈判文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八)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谈判文件或公示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谈判项目的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谈判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谈判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谈判文件或公示信息的,采购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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