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2号赤泥堆场闭库工程(标段Ⅰ、Ⅱ、Ⅲ)评标结果公示
正文内容
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2号赤泥堆场闭库工程(标段Ⅰ、Ⅱ、Ⅲ)评标结果公示
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2号赤泥堆场闭库工程(标段Ⅰ、Ⅱ、Ⅲ)(项目编号:HYL-XMGLB-2024-011(招))。该项目于2025年01月21日依法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2号赤泥堆场闭库工程(标段Ⅰ、Ⅱ、Ⅲ)
二、招标编号:HYL-XMGLB-2024-011(招)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四、公示时间:2025年02月06日-2025年02月09日
五、评标结果:
标段I:
次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信用代码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证号) | 投标总价(预估)(元) | |
1 | 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91430000183782331Y | 36个月 | 易金祥 4X0XXX19XX11XX78XX 湘1432017201770866 | 6980305.13 | |
2 | 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15200006754090663 | 14个月 | 贺建河 4X0XXX19XX11XX30XX 贵1452013201304224 | 7582248.36 | |
3 |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9162030072024664XN | 36个月 | 胡 胡伟 4X0XXX19XX10XX56XX 甘1622016201706177 | 7879582.95 |
标段II:
次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信用代码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证号) | 投标总价(预估)(元) | |
1 | 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15200006754090663 | 36个月 | 贺建河 4X0XXX19XX11XX30XX 贵1452013201304224 | 8864522.88 | |
2 |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 916104007869787045 | 36个月 | 王威 4X2XXX19XX03XX77XX 陕1612017201819979 | 9583658.35 | |
3 |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9162030072024664XN | 36个月 | 胡 胡伟 4X0XXX19XX10XX56XX 甘1622016201706177 | 9881313.11 |
标段III
次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信用代码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证号) | 投标总价(预估)(元) | |
1 | 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15200006754090663 | 36个月 | 贺建河 4X0XXX19XX11XX30XX 贵1452013201304224 | 8777411.16 | |
2 |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 916104007869787045 | 36个月 | 王威 4X2XXX19XX03XX77XX 陕1612017201819979 | 9608939.09 | |
3 |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9162030072024664XN | 36个月 | 胡 胡伟 4X0XXX19XX10XX56XX 甘1622016201706177 | 12302865.05 |
六、招标单位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德保县马隘镇
联系人:杨先生 王先生
联系电话:0776-3788130、3788041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平果市平果铝新华区10栋
邮政编码:531499
联系人:李女士 0776-5801017
电子邮箱:pgljlgs2015zbdl@vip.163.com
七、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
投诉联系电话:0776-3788003,邮箱:nongy@hya.cn。
八、质疑:
投标人如认为评审结果公示内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或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应当有质疑人的联系方式、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或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视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
质疑(异议)提出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1.存在下列质疑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接收:(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2)质疑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对质疑事项已经答复的,质疑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4)质疑方不是所质疑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质疑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5)未按质疑要求编制和签署的质疑书。
2. 质疑提出方不得以质疑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质疑,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3. 质疑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方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投诉
如对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或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投诉。投诉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投诉,如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投诉的,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广西中铝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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