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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标公告(1059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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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 采购编号: ******** 其他要求: (一)保险方案*.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万元)*.意外伤残(最高保险金额**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致残的,乙方按伤残等级的对应比例支付保险金。(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每级相差**%。),如下:残疾程度赔付比例赔付金额(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意外医疗费用(最高责任限额*万元)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每人急门诊责任限额****元,每次事故每人免赔***元,按照**%赔付。*.意外住院津贴:因意外住院治疗,每天给付***元,每次每人最多**天,每人全年累计给付***天,无免赔。(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采购需求方信息 **********卫生健康委员会 评审结果公告: 分包名称 供应商名称 报价金额 成交金额 实际成交金额 评审方式 评审结果 需求日期 成交/未成交原因 **********卫生健康委员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 *****.** *****.** *****.** - 成交 ****-**-** **:** 已中选 已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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