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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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皋店 医保目录内药品串换违规结算案 医保执罚决字〔****〕第*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皋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 执法部门:***医疗保障局 做出行政处罚日期:****年**月**日 主要违法事实:***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皋店在****年**月**日将朱**购买的肺宁颗粒*盒、双黄莲口服液*盒、蜜炼川贝枇杷膏*瓶、板蓝根*包等医保目录内药品串换成医保目录内药品三合钙咀嚼片*瓶,涉及违规金额人民币叁佰伍肆元整(¥***.**)。在****年**月**日将黄*购买的连花清咳片**盒、藿香正气颗粒*袋、板蓝根*袋、感通片*盒、口罩*包等医保目录内药品串换成目录内药品复方首乌地黄丸*盒,涉及违规金额人民币玖佰玖拾捌元整(¥***.**)。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元整(¥****.**)。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个月以上*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医保目录内串换的医保违规金额****.**元,并处一倍罚款,共计:****.**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退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入***财政局社保基金。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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