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09破106号吴江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通报
正文内容
***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通报 ***通明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 ***通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对***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苏****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苏****破***号决定书,指定**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 ****年*月**日,***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区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二法庭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管理人向*****区人民法院汇报了本案债权核查情况、资产调查及接管情况、非现场会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提请各债权人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管理人对表决情况的统计,现将表决结果通报如下: 截止****年*月**日,管理人发出表决票*张,收回*张,《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均有*票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本案《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经表决均通过。 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现管理人将***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债权人、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自收到管理人决议通知之日(即****年*月**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告知管理人。 特此通报! ***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通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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