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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

正文内容

序号 部门 权力编码(通用) 权力目录名称 (通用) 监管层级(通用) 罚则(行政处罚)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裁量依据名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 对房地产转让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城*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暂无 暂无 * *********** ************ 对未经审批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或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城*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交还土地。涉及土地*亩以下,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涉及土地*亩以上,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且不超过*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 非法开采泥炭在**m*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开采泥炭在**m*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亩以上*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亩以上*亩以下的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恢复、重建湿地面积*亩以上的 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级,*级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拒不改正的,并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毁坏树木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法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较重 在红树林内挖塘,破坏湿地面积在*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一般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影响红树林生长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红树林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造成红树林死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的*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元。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并可****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含复印件),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元 ** *********** ************ 对拒绝阻碍*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 初次拒绝、阻碍*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多次初次拒绝、阻碍*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亩以上*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违规借展大熊猫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参与人数在***人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参与人数在***人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销售林草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违规生产、加工、包 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对破坏、损毁古道**和设施等的行政处罚 *级,*级 《**省古道保护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项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项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暂无 暂无 ** ***********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五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二款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和他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以下的罚款;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暂无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 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 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日以下,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日以上,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 对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土**部令第**号)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资质证书从事规划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万元罚款,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暂无 暂无 ** *********** ************ 对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暂无 暂无 ** ***********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暂无 暂无 ** ***********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 暂无 暂无 ** *********** ************ 对销售未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经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日以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日以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暂无 暂无 ** ***********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年*月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暂无 暂无 ** ***********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 暂无 暂无 ** *********** ************ 对测绘单位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超限额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暂无 暂无 ** ***********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 暂无 暂无 ** ***********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以上**%以下。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具备以下所有情节: *.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下;*.涉及耕地*亩以下或总面积*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并处非法所得**%以上**%以下罚款。具备以下情节之一:*.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涉及耕地*亩以上或总面积*亩以上;*.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并处非法所得**%以上**%以下罚款。 ** ***********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暂无 暂无 ** *********** ************ 对收藏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万元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不按规定负载国家机关和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告服务机构及设施,并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取标载费用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 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 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为基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限期拆除。涉及土地*亩以下,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土地*亩以上,并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暂无 暂无 ** ***********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暂无 暂无 ** ***********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 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 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 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没收测绘工具。" 暂无 暂无 ** ***********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年*月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暂无 暂无 ** ***********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暂无 暂无 ** *********** ************ 对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或者地图重印时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或者地图重印时地图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日以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日以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暂无 暂无 ** ***********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侵占或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非法开发利用,非法转让、转租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非法抵押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三十六条第三款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亩以下,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土地*亩以上,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依照《矿产**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暂无 暂无 ** *********** ************ 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涉及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 ***********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暂无 暂无 ** *********** ************ 对探矿权人未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个月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个月的。 暂无 暂无 ** ***********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低于测绘成本价发包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应复垦土地面积*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应复垦土地面积*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 ***********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暂无 暂无 ** ***********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 《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暂无 暂无 ** ***********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暂无 暂无 ** ***********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登记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出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暂无 暂无 ** ***********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暂无 暂无 ** ***********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测绘项目违法招投标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 暂无 暂无 ** *********** ************ 对未按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暂无 暂无 ** ***********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收取地图载负量标载国家机关和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及设施费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取标载费用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暂无 暂无 ** *********** ************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以上**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 ***********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年*月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暂无 暂无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日以下,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超过改正期限**日以上,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 暂无 暂无 *** ***********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以上**%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备以下所有情节:*.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下;*.涉及耕地*亩以下或总面积**亩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以上**%以下罚款。具备以下情节之一:*.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涉及耕地*亩以上或总面积**亩以上;*.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以上**%以下罚款。 *** ***********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暂无 暂无 *** *********** ************ 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 暂无 暂无 ***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暂无 暂无 *** ***********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万元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暂无 暂无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 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由国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改正。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处罚。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日至**日以内,有改正但无法消除对监督检查的影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处罚。拒绝、阻碍国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限期**日以上未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处罚。 *** ***********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倍以下。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应复垦土地面积*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罚款。应复垦土地面积*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 ***********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城*、*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 》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 暂无 暂无 *** *********** ************ 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有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五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 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地图审核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擅自发布国家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暂无 暂无 *** ***********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 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 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 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暂无 暂无 *** ***********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委托单位没有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没有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委托单位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伪造、毁灭证据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 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情节轻微,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国有关部门、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建设或生产、不按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采矿图件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暂无 暂无 *** ***********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弄虚作假或者质量不合格,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暂无 暂无 *** ***********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暂无 暂无 *** *********** ************ 对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没有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暂无 暂无 *** ***********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 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 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限期*天内未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阻碍调查进度,造成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以下罚款。 *** ***********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疫木加工许可证。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城*景观风貌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由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规定配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暂无 暂无 *** *********** ************ 对勘查、设计单位违反有关勘查、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勘查、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一)勘查单位的各项野外工作未进行现场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复核的;(二)设计单位在明知施工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变更设计的;(三)设计单位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说明其技术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并提出相应质量保障措施的。 暂无 暂无 *** ***********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发现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的,由*(*、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城*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的,由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的;(二)未按规定做好监理记录的。 暂无 暂无 *** *********** ************ 对相关责任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但未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三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万 —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以及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二)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明确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的;(三)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未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 暂无 暂无 *** *********** ************ 对未取得规划资质证书,擅自从事规划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国家级,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无 暂无 *** *********** ************ 对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暂无 暂无 *** ***********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暂无 *** ***********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暂无 暂无 *** ***********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暂无 暂无 *** ***********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涉及土地面积*亩以下,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土地面积*亩以上**亩以下,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土地面积**亩以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暂无 暂无 *** ***********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省级,*级,*级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限期*天以内未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以下罚款。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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