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详情

关于天台县中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ttcg-****-**(招) 二、项目名称:***中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美特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省******长桥街道新家工业区新门路**号三楼****室            被投诉人:***中医院;***公共**交易中心            地 址:**省*****街道劳动路***号;**省***始丰街道玉龙路*号行政中心大楼B区一楼东侧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省******迎宾大道**号锦绣一方水仙里**幢*单元**A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无无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美特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中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tcg-****-**(招))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美特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其声明自己为小型微型企业,与事实不符,中标结果应属无效。事实依据:(一)有关该公司从业人员定义的问题。代理机构认定该公司从业人数的依据主要系该公司自行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而该公司用于佐证其从业人数的凭证仅有参保证明。显然,参保人数仅系其中一部分人员,甚至可能是少部分人员。具体到该公司,仅以政府采购项目统计,该公司在**省和**省的政府采购中标项目中,有**个项目合同(另有*个**省内项目,一共**个项目)在****年度的实际履约阶段。经统计,****年度该公司在上述项目中的从业总人数为***人,年营业收入约为****.**万元,已明显不属于小、微型企业。后附****年度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服务项目一览表》为证。还有,上述从业人员数据尚未包括该公司从事非上述两省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项目而具有的从业人数。按常理推算,该公司实际总从业人数应远高于前述数据。另,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不允许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否则须追究法律责任。故,康伊丽尔公司在上述**个项目中的从业人员应系真实存在的,只是未依法在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据实申报而已。(二)关于该公司从业人数统计范围的问题。该公司有**家分公司,但其在质疑程序中并未提供各个分公司的从业人员数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根据《公司法》第**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力的获益方最终也是总公司,则在判断总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则应该把分公司归入总公司计算。经查,该公司有**家分公司,目前暂无资料及信息显示该公司已将下属分公司的从业人员统计在内,故,应予纠正。(三)有关该公司营收的问题。按前所述,在**和**两省的**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另有*个**省内项目,一共**个项目),该公司****年度合同营业收入约为****.**万元,与其申报的***.****万元不符。另,该数据尚未包括该公司在上述两省政府采购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产生的营收数据。法律依据:*、工信部联企业〔****〕***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关于《企业规模划型和关于从业人员定义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投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信部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相关规定依据,请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确认该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公共**交易中心辩称:一、***中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ttcg-****-**(招)】于****年*月**日在**政府采购网及***公共**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年*月**日交易中心收到**美特来物业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年*月**日,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质疑答复,履行了主体责任,交易中心尽到了必要的提醒和协助义务。二、采购人、交易中心并没有行政调查权、处罚权。供应商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请财政部门结合投诉内容及调查情况作出认定。 被投诉人***中医院辩称:**美特来物业有限公司针对**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的投诉,我院根据**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年财务审计报告、****年**月社保参保证明材料及****年**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该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物业管理行业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管理规定,认为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中标人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了承诺,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行政调查权、处罚权。供应商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请财政部门结合投诉内容及调查情况作出认定。附:**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年财务审计报告、****年**月社保参保证明材料及****年**月工资发放明细表。 相关当事人**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我司****年营业收入***.****万元,****年从业人员***人,在国家税务系统中显示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我司也在其名录中。本项目招标文件划分标准属于“物业管理行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管理规定,我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企业(****)*** 号)文件(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司属于小型企业,故**美特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附:《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ttcg-****-**(招)),****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本项目开标,*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中医院和***公共**交易中心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美特来物业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已签订合同,目前处于暂停采购阶段。 二、经查阅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二、评标办法(二)评标*报价文件评审*.*报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政府采购政策及优惠:*.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投标: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未提供以上资料或者经评标委员会核查不符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具体优惠: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同一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同一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经查阅**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月**日提交的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声明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并表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 函告在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件中,投诉事项涉及对**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的认定,请该局认定**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服务行业中的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并在**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工业和信息化局于****年**月**日向本机关作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函复本机关:经与**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了解核实,并组织该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测试,认定该企业为物业管理小型企业。 五、本机关于****年**月*日调查**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其表明投标响应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依据,并表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是总公司的数据,******工信局要求提供的是汇总数据,包括下属分支机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依法要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认**果为**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属于物业管理小型企业,其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该认**果具备合法性,本机关依法予以采纳。**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与******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不一致,系统计口径不同所致,未有证据证明**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虚假提供声明函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投诉人关于“**康伊丽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其声明自己为小型微型企业,与事实不符,中标结果应属无效。”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投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美特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中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tcg-****-**(招))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 天财执法〔****〕*号。***中医院物业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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