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曝光!扬州市公布第三批动火作业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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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应急管理局对违规动火作业案件持续进行曝光。 案例一 ****年*月*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名正在进行焊接特种作业的员工王某田、王某海,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年*月*日,******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冷作车间正在从事电焊的特种作业人员钱某喜、陈某兵,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经立案调查,证实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钱某喜、陈某兵,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年*月**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名现场动焊人员李某芳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区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年*月**日,******应急管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吴某平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手持打磨工具未安装防护罩)等违法行为。***应急管理局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七项、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存在安全风险,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需要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关操作资质证才能上岗。如在无证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专业技能不过关,防范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忽视了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才可以上岗的要求,认为发生火灾是小概率事件,存在“差不多”就行了的心理,这需要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企业负责人敲响警钟,使得企业负责人主动自觉地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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