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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清市大荆镇环境卫生服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CG******A** 二、项目名称:***大荆镇环境卫生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琛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成镇乐西路***号            被投诉人:***大荆镇人民政府、***********            地 址:***大荆镇北门路**号、**省****府路*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街道浦中路*号(杨业综合楼)****室东首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无无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琛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大荆镇环境卫生服务(采购编号:CG******A**)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本案现已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投诉人**琛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取消**利东环境有限公司关于***大荆镇环境卫生服务项目的中标资格,并根据财库〔****〕**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来追究相应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确定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被投诉人***大荆镇人民政府辩称:***大荆镇环境卫生服务(采购编号:CG******A**)于****年*月**日在**省政府采购网和***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在***********开标。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在****年**月*日,**琛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 我镇对本项目采购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全部资料进行了核实,**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中声明公司从业人员为**人,属于小型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发《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规定,明确规定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等),小微企业要求的人数为不超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一致认定**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计算商务报价得分时所投的价格给予**%的扣除。因此我镇无法通过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判定**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存在虚假承诺。 综上所述,我镇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超过***人,不接受质疑人的质疑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琛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收到投诉副本后提交了答辩意见。针对**琛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关于我单位就***大荆镇环境卫生服务(采购编号:CG******A**)对质疑**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应享受本次招标关于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回复不满意的投诉,我单位就相关采购情况说明如下: ***大荆镇环境卫生服务(采购编号:CG******A**)于****年*月**日在**省政府采购网和***公共**交易平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在***********开标。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在****年**月*日,**琛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 我单位对本项目采购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全部资料进行了核实,**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中声明公司从业人员为**人,属于小型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等),小微企业要求的人数为不超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一致认定**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计算商务报价得分时所投的价格给予**%的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发《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故投诉人主张**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应当由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单位没有行政调查权,因此在质疑回复时建议**琛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反映,由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综上,本项目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被投诉人**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投诉副本后提交了答辩意见。我公司于****年**月*日依法参与***大荆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大荆镇环境卫生服务项目》(采购编号:CG******A**),并作为中标候选人公示。现就该项目投诉事项的答辩意见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的回复说明: 我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书中提供的文件真实有效,并无与事实不符。根据《关于**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温鹿经信函〔****〕**号),该文件已说明我公司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企业(详见附件);并且我公司在标文件中遵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提供了小微企业声明函,故我公司归属小微企业属事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我公司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第(十六)款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型企业。故我公司归属小微企业属事实情况。 *、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根据财库〔****〕**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的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审查情况及******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温鹿经函〔****〕**号)中“**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属小型企业,认定适用期限为****年*月*日-****年**月**日”的回复,我们认为,投诉人**琛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有关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天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关于**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划型认定的函 ***财政局 ****年**月**日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 ***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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