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详情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城域网建设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NNJKZC****-*** 二、项目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城域网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 址:***金浦路*号 被投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那洪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体教育局 地 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凯大道东**号金凯工业园****办公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二、投标人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该内容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要求为教育局、每所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接入视频会议应用平台”。需求表述不清,未说明公办及幼儿园的具体数量,视频会议平台是否需要**,如不需要**需说明平台接入参数,以便供应商进行评估。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 ****年**月**日,本机关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及专家小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年**月**日,专家小组出具了专家论证报告。 根据专家论证报告,投诉事项*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无不妥,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应明确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投诉事项*成立;对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已发布更正公告,通过“点位清单”已明确该项采购需求安装地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 **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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