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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川3423破4号盐源县黑水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正文内容

*****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各位债权人: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川****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传华、谢洪等人对*****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川****破*号《决定书》,指定**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河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河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年**月**日成功召开,管理人于会上提交了**河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财产变价方案》及《财产分配方案》,供债权人查阅、表决。闭会后,会议平台即时开通了投票表决通道。****年**月**日**时,会议表决投票通道关闭,现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公布王**河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一)《*****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出资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河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整,因此职工债权不参与表决。 《*****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如下表所示: 组别 表决情况 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组 未通过 税款债权组 通过 普通债权组 通过 出资人组 未通过 **河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 未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含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共*家,债权总额为***,***,***.**元。其中:同意*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反对*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税款债权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税款债权人*家,债权总额为***,***.**元。其中:同意*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税款债权总额的***%。 税款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家,普通债权总金额为*,***,***.**元。其中:同意**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 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 因**河公司系亨达公司全资子公司,故设置**河公司出资人组由亨达公司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构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亨达公司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河公司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家,债权总额为***,***,***.**元。其中:同意**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反对*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弃权*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变价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财产变价方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家,债权总额为*,***,***.**元。其中:同意**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反对**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弃权*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故《*****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变价方案》表决未通过。 (三)《*****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因担保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故其不参与《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家,债权总额为*,***,***.**元。其中:同意**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反对*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弃权*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元,占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故《*****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河二级电站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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