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详情

关于龙游县华茂初级中学硅PU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JHCG****-*** 二、项目名称:***华茂初级中学硅PU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秀水苑桃李阁*幢***室            被投诉人:***华茂初级中学            地 址:***学士路**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路华昌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华茂初级中学硅PU采购项目(编号:JHCG****-***,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中资信技术分设置**分,报价分**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会导致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是腐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则,应取消。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十、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投标产品荣誉及能力认证:用硅pu材料生产商及围网生产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硅PU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I型证书、硅PU球场材料生产商为其产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则,应取消。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十、评标细则及标准中,业绩:用投标人特定的项目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及政府采购**则(*),应取消。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十、评标细则及标准中,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认证:用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样品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检测报告、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硅PU面层、围网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对硅PU面层、围网施工要求、产品要求及材料技术参数已作明确规定,对项目验收也作了明确规定;设置这些特有的检测报告、样品,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根据这些评分,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则,应取消。 投诉请求:要求依法中止该项目招标,追究采购人、代理公司相关违法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被投诉人辩称 ***华茂初级中学、************答辨: 针对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分值设置合规合理,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已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改,请投诉人自行查看。 针对投诉事项*: 该项业绩评分设定符合采购需求,且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不存在设置门款,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已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相关内容已进行更改,请投诉人自行查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不存在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文件,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万元。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 投诉事项*:本项目报价分**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用硅PU材料生产商及围网生产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硅PU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I型证书、硅PU球场材料生产商为其产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则,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经本机关调查,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主要为学校的硅PU球场,上述证书涉及产品质量、环保、健康等要素,因此做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当,且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对将硅PU球场材料生产商为其产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设置为评审因素,被投诉人已于****年*月**日进行更正删除,该投诉事项实际已不存在。 投诉事项*: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人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运动场塑胶跑道改造,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本项目价格分**分,业绩分*分,符合《**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号)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的规定。投诉人主张“用供应商特定的项目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其一、被投诉人已于****年*月**日进行更正,删除检测报告的评审因素,故该项检测报告投诉事项实际已不存在;其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和第二款“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样品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四、本机关意见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和第二项“(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严伟强 *、联系电话:****-*******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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