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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兵0401破1号关于新疆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正文内容

关于**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年*月**日上午**:**,**荣新电力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就《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核查债权的议案》《**荣新电力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现将表决结果公示如下: 一、《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核查债权的议案》表决情况 《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核查债权的议案》应到表决人数为**人,债权金额***,***,***.**元。实到表决人数为**人,同意人数**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同意的债权金额为***,***,***.**元,占债权总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核查债权的议案》表决通过。 二、《**荣新电力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表决情况 《**荣新电力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应到表决人数为**人,债权金额***,***,***.**元。实到表决人数为**人,同意人数**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同意的债权金额为***,***,***.**元,占债权总额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荣新电力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表决通过。 三、《**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 《**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共设四个表决组:第一组为工程款债权组,该组对特定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二组为税款债权组;第三组为普通债权组;由于本次表决的《**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设第四组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根据《**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预重整期间同意《**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出资人,本次不参与表决。各表决组情况如下: (一)工程款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 工程款债权组、税款债权组预重整期间均***%已表决通过。 (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本次普通债权组表决情况为:本次会议应到表决人数为*人,应到表决金额为**,***,***.**元。实到表决人数*人,同意人数*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同意的债权金额为*,***,***.**元,占债权总额的**.**%。 另预重整期间*位已表决同意的债权人金额为**,***,***.**元(预重整期间债权金额为**,***,***.**元),故该组同意人数为**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同意金额为**,***,***.**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因此,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 本次会议出资人组表决情况为:本次会议应到表决人数为*人,应到表决金额为**,***,***.**元。实到表决人数*人,反对人数*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反对的金额占总金额的**%。 另预重整期间*位出资人表决同意,金额为**,***,***.**元。故该组表决同意人数为*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同意的金额为**,***,***.**元,占该组出资总额的**%。 因此,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因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荣新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通过。 特此公告! **荣新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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