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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执法处罚结果公示(四)

正文内容

行政相对人 **谷拉芝林加油站 (经营者瞿小明) 案件名称 **谷拉芝林加油站 (经营者瞿小明)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如实记录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政处罚案 处罚文书号 (富 ) 应急罚〔 **** 〕MH-** 号 处罚事由 ****年 * 月 **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谷拉芝林加油站开展汛期 执法检查时 ,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 * 份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份 ; 证据 *.询问笔录 * 份 ;证据 *.《营业执照》 正本复印件 * 份 ;证据 *.《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正本复印件 * 份;证据 *.安全生产检査及隐患整改记录表拍照片 * 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 年修订) 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 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谷拉芝林加油站 (经营者瞿小明)罚款壹万贰仟元 (¥: *****.** 元 ) 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 *****.** 元 ) 处罚时间 **** 年 * 月 ** 日 处罚部门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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