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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9破12号关于东莞市汇如涞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单(第2期)统计结果的情况汇报

正文内容

关于***汇如涞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人会议表决单(第*期) 统计结果的情况汇报 (****)汇如涞破管字***号 ***汇如涞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汇如涞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年*月**日就***汇如涞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就相关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形成相关决议。 管理人向本期已确认的债权人发出表决单*份,收回表决单*份,其中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已确认的债权包含税收债权及其他社会保险费、普通债权。对于未向管理人提交表决单的债权人,本次统计时,管理人按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后续事项取用非现场会议方式表决的意见执行》,即在规**期内不提交表决意见的,视为该债权人同意对本表决单内所有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对配合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义务的处理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组别 确认债权金额 确定债权人数 同意表决统计 金额 该组同意金额占比 人数 该组同意人数占比 无财产担保债权组 税收债权及其他社会保险费 ***,***.** * ***,***.** ***% * ***% 普通债权 *,***,***.** * *,***,***.** ***% * ***% 合计 *,***,***.** * *,***,***.** ***% * ***% 关于对配合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义务的处理意见,***%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本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关于对配合清算义务人配合清算义务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汇如涞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汇如涞电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单(第*期)统计结果的情况汇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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