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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互认项目清单公示

正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号)、《成渝地区**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关于印发<深化川渝政务服务******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川办发〔****〕**号)等精神,按照**省卫健委与***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院对源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中符合互认标准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临床检验结果进行互认。 一、互认医疗机构及互认项目 详见附件。 二、互认方式 (一)患者如有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且仍在互认时间内的检查检验结果,可提供相关检查检验结果报告供诊治医生参考。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 (三)在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医务人员遵照互认项目和互认标准,对标有“川渝HR”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附件: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互认项目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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