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拍卖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光明高新园区宗地号为A503-0061的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正文内容
***光明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省******光明高新园区宗地号为A***-****的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第*次) ***光明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光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光明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详情: 名称 **省******光明高新园区宗地号为A***-****的土地使用权(现光明区内) 不动产证号 深房地字第**********号 权利人及性质 ****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 (****)粤****执***号 坐落 **省******光明高新园区(现光明区内) 面积 *****.**平方米 性质 详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用途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使用年限 ****年*月**日止 四至 (详见红线图,具体以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为准,由买受人自行核实) 竞买人产业准入条件 *、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号】约定,该宗地只能用于高新办批准入区的项目(中药现代化产业基地);该宗地不得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地产证》,未经批准,不能用于抵押。 *、该宗地受让人的产业准入类别为从事中药现代化产业。依据《**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相关规定,竞买人需要在公告截止日期前至少*个工作日,提交相关材料至区工信部门并取得书面意见。竞买人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向*工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关产业准入书面意见,若未能取得相关产业准入书面意见,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详情请咨询区工信部门,联系电话:********古女士。 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方式 委托评估 评估价 人民币********元 起拍价 人民币********元 保证金 人民币*******元 增价幅度 人民币******元 是否可以清场/交付 本院负责交付 预核税信息 详见附件预核税信息 税费负担 *.根据***规划和自然**局光明管理局复函,该宗地为闲置土地,须缴纳土地闲置费***.*****万元,买受人需承担缴交土地闲置费责任,未完成土地闲置费交纳的,自然**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因该宗地处于司法查封状态,待司法查封解除后需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开工期限为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年,后续若因自身原因自构成闲置土地之日起满两年仍未动工开发,则无偿收地;约定竣工期限为签订补充协议书之日起*年。买受人可向区自然**部门(***规划和自然**局光明管理局)了解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详情,联系电话:********,王先生; *、除第*项外,司法拍卖、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依法各自承担。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在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退款。 占有使用或租赁情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暂未收到租约申报 备注 *.土地基本信息详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及评估报告; *.按权利现状拍卖(拍卖过户时保持拍卖物原权利属性不变),该宗地只能用于高新办批准入区的项目(中药现代化产业基地),该宗地不得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地产证》,未经批准,不能用于抵押。 *.按现状拍卖不包括土地上的其他物品;拍卖成交后,本院按现状交付,更多土地具体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核实; *.本院负责清场交付; *.竞拍时应符合***有关房地产政策,请竞买人自行核实是否具有资格,如因买受人不符合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条件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因拍卖物为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应在竞拍前,自行到相关部门核实拍卖物具体情况,了解相关情况;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拍卖物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为准,如实际面积与登记不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具体金额,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如需缴纳,则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成交价、起拍价均不包含上述费用); *.该宗地与宗地号为A***-****的宗地相邻,同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已在相同平台同步拍卖。 二、本标的物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优先购买权人须先经法院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身份参与竞买。法院对于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的认定不视为对相关租赁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本院已将本次网络司法拍卖事项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如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与拍卖相关的费用情况: 一切在竞买成功后可能产生的相关税、费问题,须竞买人自行向本拍品所在地的税务和国土等部门咨询,本院不负责答复。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买受人须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区分局)办理垫付税费业务。买受人垫付后,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凭据原件向法院申请退款。 三、拍卖成交后情况须知: *.买受人应在**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光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账号:****************),缴款时请注明“网络拍卖”字样和拍卖标的名称和执行案号信息(小区名称加房号),并在拍卖余款付清后按法院网拍人员通知的日期(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本院执行局网拍组(地址:**省***光明区同惠路恒泰裕大厦*栋*楼)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如买受人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在拍卖成交后两日内电话向本院申请出具《拍卖余款缴纳通知书》,本院将在受理后出具文书,并通知买受人来本院执行局网拍组(地址:**省***光明区同惠路恒泰裕大厦*栋*楼)领取。 *.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 *.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承办法官或助理将制作用于财产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并送达给买受人和房产登记机关,完成过户手续。 四、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竞买本次拍卖标的物对买受人产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已在第一项列明)。具体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拍卖***及其他有限购政策城*的属于限购范围的房产,需作如下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根据*******年*月**日及以后发布的房屋限购政策(或其他城*目前的房屋限购政策),自然人竞买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或其他城*)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条件。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拍卖成交后,法院在向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送达过户文书时会注明,过户应当以买受人符合房产限购政策为前提。如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人如有此类需求须前往***光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网拍组(**省***光明区同惠路恒泰裕大厦*栋)提交委托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名时间严格控制在开拍*个工作日以**行,逾期不予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光明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五、拍卖成交后特别说明: 对于拍卖标的物为住宅类房产时,需作如下特别说明: *、参与竞拍人应符合***关于住宅类房产限购政策,应具备购买资格,否则相关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竟得人在竞买成功、缴足拍卖余款、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资格。 该业务可在线上办理:竟得人登陆**政务服务网,搜索“出具购房资格证明”服务事项,进入申办页面后,竟得人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页面提示要求上传《拍卖成交确认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居民户口本、社保或个税缴纳明细等申请材料。竟得人也可预约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对竟得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购房资格证明》或《不具备购房资格告知书》。 竟得人可在申办页面查看和下载电子版《购房资格证明》。竟得人如需盖实体章的纸质证明,可前往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仅限于本次住宅类法拍房的过户之用途。 *、竟得人应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提交至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审查后可依法作出过户执行裁定书。 *、竟得人无购房资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交《购房资格证明》的,法院将撤销拍卖并重新拍卖,该竟得人不得参与该标的物的后续竞拍。 *、如存在悔拍、恶意竞拍等情形的,依法将受到没收竞买保证金、罚款等处理。 六、咨询、展示看样 *、本次拍卖可安排集中看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工作时间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拍卖辅助机构:***一拍法服科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如需看样,请在开拍前*日编辑看样申请至拍辅公司(联系方式:***********)【短信内容:看样人姓名+手机号码+标的物名称+案号(案号在拍卖裁定标题右下方)】,作为登记看样凭据。预约看样的,请按照拍辅机构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如未有一人报名的,则不安排集中看样(无钥匙房产需经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同意方能看样)。本院不承诺一**排集中看样。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工作时间(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电话:***-***-****、****-********、***********。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七、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八、特别提醒: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拖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等,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实为准。拍卖物建筑面积如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拍卖物租赁以及居住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核实。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九、拍卖成交后,法院仅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买受人应自过户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司法拍卖、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应由相应主体依法各自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拍卖成交时,买受人须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区分局)办理垫付税费业务。 拍卖标的所涉及的水、电、煤气、管理费、户口迁移等相关未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及事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三个工作日前与本案承办法官联系。 十二、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三、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四、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可能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五、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六、特别提示:本院未委托或者指定任何第三方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担保公司)及中介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竞买人在竞买期间,如收到任何以通知缴纳其他与本拍卖标的物的定金和尾款无关的款项,或者以法院委托或指定某金融机构为内容的口头和书面形式的通知,请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七、在该标的物公示和拍卖期间,若发现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来电举报,或者邮寄书面举报材料至本院指定信箱(地址:**省***光明区同惠路恒泰裕大厦*栋;收件人:执行局网拍组,电话:****-********。请务必使用中国邮政EMS寄出)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淘宝技术咨询:***-***-**** 标的物拍卖咨询电话:***-***-****、****-********、*********** ***光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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